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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 : 恤內/滿軍公教遺族學生學雜費減免辦理說明
作者 教務處-註冊組 於 2017年09月26日 14:56:02 (487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恤內/滿軍公教遺族學生學雜費減免辦理說明

*申請時間

提醒具有軍公教遺族學生同學入學後要主動提出申請,經本組提報教育部核准後,每學期將主動帶入,無須於每學期提出申請喔!!

第1學期:
初申請者每年約「8月中至9月初」,一經核定,初申請者及舊生准予優待至畢業為止。
舊生休、退學或開除學籍請主動告知。

第2學期:免申請,減免資料自動帶入,舊生休、退學或開除學籍請主動告知。

 

*申請手續

第一階段:初申請者,請填具申請表、繳交相關文件。

第二階段:請上系統申請(https://info2.ntu.edu.tw/discount/),申請完成後,列印申請書並備齊減免身份之相關證件,到生輔組、醫學院學務分處辦理。(未依期限者,減免手續視同未完成)。

 

*相關證件

1.軍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二份(家長需簽章)。

2. 撫卹證明(正本核驗、影本附繳)。

3. 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含詳細記事)。【若與父母不同戶籍,須附雙方之戶籍謄本,已婚學生另附配偶】

4. 學生證影本一份。

5. 如遺族父或母親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請另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向任職單位申請)。

6. 郵寄者需寄正本和影本。

7. 已核定舊生:無須檢附證件。

 

*相關表格: 請下載附加檔案「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申請書」。

 

*減免金額

身份別減免方式
恤內軍公教遺族全公費學生 (因公死亡)減免全部學費及雜費
恤內軍公教遺族半公費學生 (因病死亡)減免學費及雜費1/2
恤滿軍公教遺族學生依照部頒減免數額辦理

 

*相關法規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注意事項

1. 若本人不便臨櫃申辦,亦可委託他人持上述申請書代辦,或掛號郵寄10617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生活輔導組收;信封上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

2. 學雜費減免標準,均以法定修業年限為限,大學4年、碩士班4年、博士班7年。

3. 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減免

4. 已請領政府提供之其他教育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

5. 撫卹令應由國防部、銓敘部,或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發的文件才有效。如軍人撫卹令由國防部核發,公務員撫卹令由銓敘部核發,老師、教授撫卹令由教育部或教育局。警察、警官撫卹令由警政署所核發才有效。

6. 撫卹者最後服務機關不得為營利事業單位(如中央銀行、郵局、電力公司、造船廠、台鐵、港務局、林務局等等)。

7. 初申請軍公教遺族減免同學應先繳全額學雜費,待教育部核准後再辦理退費。

 

 申請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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