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訊息 : 桃園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桃園市108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完整版請參閱附件)
鑑定申請資格:
(一) 設籍於桃園市(具居住事實)或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二) 國小1年級至國中8年級學生(9年級原則上不受理,為特殊情形不在此例),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轉介前介入輔導後,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鑑定基準)者,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以下各項組別之申請資格請參閱附件)
1.智能障礙、多重障礙組、其他障礙
2.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組
3.肢體障礙、腦性麻痺組
4.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
5.學習障礙組
6.情緒行為障礙組
7.自閉症類組
8.放棄特教服務組
備註:
(一)108學年度第一次鑑定、第二次鑑定及第三次鑑定鑑定安置作業時程請參閱附檔
(二)鑑定申請表件請向特教教師(705)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