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結合社會公益慈善力量,培育本市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 (二)獎助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不畏逆境勤奮向學之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三)積極彰顯社會公平正義,實現人盡其才的教育目標。 二、依據: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三、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 (一)承辦單位:各級公立學校 四、獎助對象及名額: (一)獎助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且就讀國內公立高中(職)、本市市立國中小之卓越清寒學生。 (二)獎助名額: 1.複查學生: 已接受圓夢基金受獎之學生:經提送學習成果暨社會參與服務報告書通過審查,且 生活狀況仍為家境清寒者,於新學年度繼續提供獎助(高中職應屆畢業生除外),獎 助金額比照本計畫公布之獎助金額。 2.新申請學生: 每學年度新申請學生:預計以 80 名為原則,各級別之獎助名額依本市各級學校學生 數比例分配,以國小 40 名、國中 25 名、高中職 15 名為原則。但各級別實際獎助名 額得視申請人數,由委員會專案討論後決議之。 (三)前項獎助對象及名額得由「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 員會)視經費收支情形調整之,並以當年度 7 月 31 日為經費統計基準日。 五、獎助內容: 以獎助本市卓越清寒學生在學所需之助學費及日常生活所需之生活費為主;另受獎助對象有 特殊困難,得經管理委員會討論核定後,依實際需求另案補助。 六、獎助方式: (一)獎助原則:以長期獎助為原則,每學年補助 1 次,以協助申請者延續其課業學習及特 殊潛能之發展,俾利於申請者在無經濟負擔之虞,得以充分學習及發展。 (二)獎助期間:依據個案審定,申請人得逐年申請本獎助金,最多得予獎助 11 年 (小 2 至高三畢業)。 (三)獎助金額:以獎助各教育階段每學年所需繳交之助學費及生活費為主,其獎助金額說 明如下: 教育階段 助學費*2 學期 生活費*12 個月 合計 國小 6,000 元 42,000 元 48,000 元 國中 6,000 元 51,000 元 57,000 元 高中職 24,000 元 63,000 元 87,000 元 1.助學費部分:國中小每學期獎助 3,000 元,高中職每學期獎助 1 萬 2,000 元。 2.生活費部分:國小教育階段每月獎助 3,500 元,國中教育階段每月獎助 4,250 元,高 中職教育階段每月獎助 5,250 元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之學生則不在此限。 3.申請者如有接受各級政府或其他慈善機構持續長期獎助,則前 1、2 款分別以不重複獎 助為原則,核定金額將扣除原有獎助部分之金額,但下列情形不予扣除: (1)政府法定應給予之相關生活補助,如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等。 (2)單一次數或臨時性質之獎補助費。 4.申請者目前或將於新學年度接受政府之補助、其他公費或獎助學金,應說明獎助單位、 獎助事項、獎助金額及獎助時間,以利核實補助;如有故意隱匿情事,經查核屬實, 本府得取消其申請及受獎助資格,並停止相關獎助。 (四)核給方式:本獎助金額之發給,將直接撥入獲獎助學生本人所開立郵局帳戶為原則。 1.助學費部分按上下學期撥發。 2.生活費部分逐月撥發。 七、申請資格: 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 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 1 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 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 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八、新申請送件名額、應備證件及資料:(每年 9 月至 10 月辦理) (一)送件名額: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再由就讀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 關人員 5 人以上(學校應包含行政、教師、家長代表至少各 1 人)召開初選會議,檢 附學生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資料暨初選會議記錄、申請學生家庭概況表送協辦收件學 校審查,各教育階段初選後送件名額如下(若需增加送件數,應具文報府核備): 1.市立國民小學: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60 班以上(含)學校,每校可推薦 1 至 2 名,其餘學校以 1 名為原則。 2.市立國中、高中(職):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每校國中教育階段可推薦 1 至 2 名;高中(職)教育階段可推薦 1 至 2 名。 (二)應備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須填具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連同以下相關佐證資料送學校進行初審;經校方召 開初選會議通過,再由學校承辦人至「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填報系統」 (http://dream.friendly.tw)填寫及列印相關申請資料,並於期限內檢附學生申請表及家 庭概況表、佐證資料暨初審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1 式 2 份(正本 1 份、影本 1 份),掛 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辦理。(無推薦者免送件) 以下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1.學校正式成績證明及學籍卡影本(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高中職組學生之成 績證明,請學校開具「成績占全班百分等級」或另繳交「成績證明書」。(必備)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該年度 2 月 1 日迄今) (必備) 3.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無則免付)。 4.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付)。 5.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6.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全戶」: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 稅籍資料包含:(1)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7.服務同意書。(必備) 8. 溫馨助學圓夢基金推薦單位初選會議記錄。(必備) 九、已受獎助學生申請複查程序及應備資料:(每年 6 月至 7 月辦理) 已受圓夢基金獎助之學生複查申請應於申請期限內填具複查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並由學 校承辦人員至「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填報系統」(http://dream.friendly.tw)進行 填報,列印總表併同以下相關證明文件各 1 份,由學校進行初審核章完備,於期限內掛 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辦理。以下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一)學校正式成績證明及學籍卡影本(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高中職組學生之成 績證明,請學校開具「成績占全班百分等級」或另繳交「成績證明書」。(必備) (二)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該年度 2 月 1 日迄今)(必備) (三)特殊事蹟(具體陳述事實,無則免付)。 (四)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付)。 (五)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六) 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全戶」: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 稅籍資料包含:(1)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七) 服務成果證明。(必備) (八)畢業調查表。(本表由受獎助之應屆畢業學生填寫) 十、申請收件: (ㄧ)依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實施計畫相關公文公告時程,寄送至承辦學校。 (二)申請人送件資料不予退還,重要資料請以影本送件。 十一、評審標準: (一)生活狀況:家境清寒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持有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者。 2.家庭遭逢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而經濟困難者(包括特殊境遇婦女、原住民等)。 符合該年度本市社會局公告中低收入戶申請標準者。 (二)學習表現:品德優良、表現卓越,符合下列條件之任何一項者。 1.前學年度上下學期學業成績優異者。 (1)高中職組:學業成績在全班前 30%(含)內或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含),擇優 錄取(擇優標準由委員會會議決定)。 (2)國中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 80 分以上(含)。 (3)國小組:學業(學習領域)成績平均在 90 分以上(含)。 2.具有特殊才能,採計最近三學年度內現卓越有具體個人獎項成績證明者。(以曾獲 教育主管機關縣(市)級以上比賽前三名或全國賽前六名為標準,另民間辦理之檢 定比賽或證照,因無統一之標準,不予採認)。 十二、評審程序: (一)新申請學生之審查:本獎助金之審議,由管理委員會邀請本府相關單位及學校代表、 專家學者、社會賢達與公正人士組成審議委員會,並就申請人資格及所提資料進行審 查,必要時得以實地訪視、面談等方式進行查核,拒絕接受訪查者取消其受獎助資格。 (二)已受獎助學生之複查:已受獎助學生應於每年 6 月至 7 月間依複查公文時程向本府提 出學習成果及社會參與或服務之報告;另本府亦將每學年查核生活狀況及學習表現, 以作為管理委員會決定是否持續提供獎助金之依據。 十三、受獎人義務: (一)受獎助人之姓名與獲獎助事項得由本府於媒體公告或發表之,並公開頒獎。 (二)經雙方協商同意,受獎助人得參與本府所舉辦之公益活動及相關宣導計畫。 (三)受獎助人之進修成果,本府得於不損害受獎助人權益之情形下發表或出版。 (四) 受獎助人應主動參與服務活動,並簽署服務同意書,未簽署服務同意書,則取消其申 請獎助資格。本府與學校主動提供社會服務之資訊與管道,積極輔導受獎助人參與。 國小學生以參與學校服務學習活動為主,學校配合本府推動之國中小服務學習計畫, 主動提供機會輔導參與。 十四、終止獎助: 受獎助人之家庭經濟、學習行為或進修成果,如發現有不符合接受獎助之條件、或有違反相 關法律規定,以及陳述不實者,得經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終止繼續獎助;情節重大者,應繳 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十五、經費來源: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 十六、本實施計畫奉核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