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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 : 轉知「105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項目決賽注意事項
作者 學務處-訓育組 於 2017年03月02日 13:59:13 (237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6年2月20日藝演字第1060000619B號函辦理。
二、個人項目決賽報到:
(一)報到時間上午場次為8:00至8:30時,下午場次為1:00至1:30時,未完成報到者可於唱名前補辦報到手續,但因未完成報到手續,以致喪失比賽相關權益者,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比賽時,唱名3次(每次間隔約10秒)不到者,以棄權論,但如遇不可抗力之偶發情事時(由參賽者負舉證責任),於該類組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最後順序出場,經大會同意後參與比賽。若非不可抗力情事,而於該類組上午場或下午場比賽結束前到達會場者,得向大會申請安排於該場次表演演出,結束後大會將給予表演證明。
四、另,個人項目決賽檢錄及驗證:
(一)個人項目各類組參賽者於決賽當日應攜帶學生證(國小學生個人項目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在學證明或學籍證明取代)進行驗證。
(二)個人項目參賽人員未帶身分證明文件,經告知補驗時起1小時內,應備齊證件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逾時未驗,則其比賽成績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除成績不予計分外,將函請教育主管機關轉所屬學校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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