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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 : 轉知性平法令須知-1050623
作者 學務處-教官室 於 2016年06月24日 11:37:07 (582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23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84484號函辦理

1、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下稱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2、另依防治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3、依據性平法第36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6之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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