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徵選組別:
(一) 河洛語組
(二) 客語組
(三) 原住民族語組
四、 參加資格:
凡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國民及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財團、社團法人,均得報名參選前點各款組別,每人報名參選組別之作品不得逾三件(含共同創作);同一歌詞不得跨組參選,同一曲譜者,亦同。詞或曲分屬不同人創作者,應共同報名參選;違反上開規定之一者,參選作品均不予受理。
曾獲一百零三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首獎、貳獎或參獎之得獎者,不得報名參選。違反者,應不予受理。
五、 作品型式:
(一) 參選作品應同時包含詞曲創作,單以詞或曲參選者,應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得以獨唱、重唱或合唱等型式呈現,並得輔以樂器伴奏。
六、 各組別之獎項、名額及獎金:
(一) 首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貳獎一名: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參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佳作(以三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現場表演獎一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盃一座、得獎證書一紙。
入選獎(入圍未得獎者之獎勵):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入圍證書一紙。
(二) 得獎之作品如為共同創作者,應由共同得獎者自行決定獎金分配。
七、 參選活動期程:
(一)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七日止。
(二) 入圍者公布日期:由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行公布。
(三) 決賽、頒獎典禮及音樂分享會日期、地點:由本局另行公布。
八、 評選方式: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工作,評審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選,其評審標準如下:
(一) 初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四十。
(二) 決審評分標準:詞百分之三十、曲百分之三十、創意百分之三十、現場表演百分之十。
九、 參選須知:
(一) 參選者應於報名期間截止日前登入本局網路報名系統(網址:http://www.bamid.gov.tw),輸入報名相關資料,且於確認報名資料無誤後,下載報名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切結書(如附件三)並均予簽章,連同參選作品光碟一份、歌詞(參選者得自行決定是否檢附曲譜供評審委員參考,客語組及原住民族語組應另附中文歌詞翻譯稿)及參選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其為自然人者,應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為法人者,應附設立登記證明影本),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前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流行音樂產業組(臺北市開封街一段三號六樓),並於信封上註明參加「一百零四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語組)徵選活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參選作品應製成Demo帶,儲存於光碟片(CD)中。
(三) 參選者於參選作品寄出前應詳加檢查;本局收件後,發現參選作品光碟品質不良有礙判讀、資料不齊或其他情事者,得通知參選者限期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列入評選。
(四) 各組入圍名額以十名為上限,實際名額由評審小組決定。
(五) 參選作品及報名相關資料恕不退件。
(六) 各組入圍者應親自或指定他人代理參加決賽,違反者,不列入決審評選。決賽由本局抽籤決定其順序,並將結果公布於一百零四年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