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103-2國教署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
申請資料如附件
如有疑問,請致電本校4204000*704侯老師
國教署10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書(申請資料如附件)
敬愛的家長:
您好。本校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指示,需調查全校高中部學生是否有提
出身心障礙鑑定或放棄特教身份之需求,如您懷疑貴子弟有學習障礙、智能障礙、自閉症、情緒障礙、感官及重度障礙,而需要接受進一步鑑定確認,以便未來接受相關的教育服務措施,敬請參閱以下說明:
(鑑定過程曠日費時,確認貴子弟有疑似身心障礙狀況才申請提出)
(如孩子具有特教身份,可於本次申請放棄,但請勿隨意提出放棄身份)
一、 學習障礙定義: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 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本調查非智力測驗,請勿透過此調查做智力測驗。)
二、情緒行為障礙定義: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症狀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建議先至大醫院開立就醫證明。
三、自閉症定義: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建議先至大醫院開立就醫證明。
四、智能障礙定義:智能障礙是指在發展期間(自受胎到滿十八歲),智力功能顯著低於常態,同時伴隨有適應性行為方面的缺陷。
五、感官及重度障礙:包含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多重障礙、其他障礙、腦性麻痺。
六、辦理與期限:本縣高中生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每年以辦理四次(每學期兩次)為原則,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期限」為104年2月3日(二)前,請填妥回條,向輔導室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請洽420-4000,分機704(侯老師)。
六和高中 輔導室 啟 104/01/26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本說明須發給全體高中部學生,非針對 貴子弟,請家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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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條
1.本人已於104年1月份,收到學校轉知之「國教署10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書」,並了解須於104年2月3日(二)前,填妥回條,向學校輔導室提出申請。
2.( )本人同意學校輔導室進行相關篩檢測驗。
3.( )本人同意孩子申請放棄特教身份。
4.學生班級: 姓名: 家長簽名:
請完成本回條,於2/3(二)前,由 貴子弟攜回學校,交給各班導師,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