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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訊息 : 高中部103-2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資料如附件)
作者 輔導室-特殊教育 於 2015年01月26日 17:57:45 (543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高中部103-2國教署10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

申請資料如附件

如有疑問,請致電本校4204000*704侯老師



國教署10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書(申請資料如附件)

敬愛的家長:

您好。本校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指示,需調查全校高中部學生是否有提
出身心障礙鑑定或放棄特教身份之需求,如您懷疑貴子弟有學習障礙、智能障礙、自閉症、情緒障礙、感官及重度障礙,而需要接受進一步鑑定確認,以便未來接受相關的教育服務措施,敬請參閱以下說明: 

(鑑定過程曠日費時,確認貴子弟有疑似身心障礙狀況才申請提出)

(如孩子具有特教身份,可於本次申請放棄,但請勿隨意提出放棄身份)

一、  學習障礙定義: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 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本調查非智力測驗,請勿透過此調查做智力測驗。)

二、情緒行為障礙定義: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症狀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建議先至大醫院開立就醫證明。

 三、自閉症定義: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造成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建議先至大醫院開立就醫證明。

四、智能障礙定義:智能障礙是指在發展期間(自受胎到滿十八歲),智力功能顯著低於常態,同時伴隨有適應性行為方面的缺陷

五、感官及重度障礙:包含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多重障礙、其他障礙、腦性麻痺

 六、辦理與期限:本縣高中生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每年以辦理四次(每學期兩次)為原則,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申請期限」為104年2月3日(二)前,請填妥回條,向輔導室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請洽420-4000,分機704(侯老師)。

 六和高中 輔導室 啟 104/01/26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本說明須發給全體高中部學生,非針對 貴子弟,請家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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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條

1.本人已於104年1月份,收到學校轉知之「國教署103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申請說明書」,並了解須於104年2月3日(二)前,填妥回條,向學校輔導室提出申請。

2.(    )本人同意學校輔導室進行相關篩檢測驗。

3.(    )本人同意孩子申請放棄特教身份。

4.學生班級:               姓名:                     家長簽名:                    

請完成本回條,於2/3(二)前,由 貴子弟攜回學校,交給各班導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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