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訊息 : 各校處理學生遺失物品應注意事項
一、依據:
1、 教育部103年12月25日臺教學(二)字第1030908266號書函。
2、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53084號函。
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4年1月22日桃教中字第1040002385號函。
二、有關各校處理學生遺失物品時,應禁止轉發或截取3C產品內個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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