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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訊息 : 期末考 - 補考辦法 - 注意喔
作者 教務處-試務組 於 2014年06月20日 15:30:23 (893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六和高中學生段考請假補考辦法

 

一、  本辦法係依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及本校學生成績考察辦法訂定之。

二、  本辦法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教中字第1030021050號函修正)辦理。

三、凡本校學生因公、喪(限直系)、重病(須區域級以上之醫院證明)或特殊事故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其補考方式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本辦法所稱考試包括所有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

四、凡因公不能參加考試之學生,應由派遣單位將該案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試前會知教務處。

五、凡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得於銷假後一天向教務處陳驗准假證明或就醫證明,才得以補考。

六、考試期間學生請假事宜由學務處辦理,並請知會教務處,凡未依照規定手續請假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凡考試請假之學生,均可予以一次之補考機會,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再補考。

八、學生參加補考時,攜帶學生證及請假證明,否則不予補考。

九、補考之科目成績採計方式如下說明:

    1.補考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2.因公、重病或法定傳染病,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懷孕生產不可抗力之事件缺考者, 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得按實得分數計算

    3.高中部學生一般事、病假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國中部學生一般事、病假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部分,以七折採計分數﹝六十分 + (超過六十分之分數)X百分之七十﹞

    4.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若遇特殊狀況,非上述情形者,得以另案處理。

十一、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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