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六和高級中等學校108學年度職業科科技院校繁星計畫校內遴選辦法
107.10.16擬訂
107.11.12審議
107.11.15核定
壹、依據:「科技院校辦理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招生辦法」及有關招生簡章訂定之。
貳、目的:為辦理科技院校辦理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相關工作,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評選具有潛能之優秀學生參加甄選,使能順利進入優質科技校院就讀,進而培育未來社會中堅。
參、組織與職掌
一、職業科繁星推薦委員會
(一)組織:
1.校長為職業科繁星推薦委員會主任委員,下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主任兼任,負責會議之召集與督導推薦作業。
2.職業科繁星推薦委員會委員包括: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註冊組長、輔導組長、職業類科主任、三年級導師及升學輔導教師。
(二)職掌:
1.宣導繁星計畫事宜。
2.訂定相關實施計畫,含組織、作業程序、遴選方式標準。
3.依據每年度招生簡章彙編之規定審理學生資料並決定名單。
4.檢討年度繁星計畫推薦工作。
二、執行單位與職掌
(一)教務處:
1.公布本校推薦作業計畫及作業時程。
2.代購或下載簡章。
3.驗證學生在校成績並辦理初選作業。
4.受理符合推薦資格條件學生之複選報名作業。
5.輔導學生完成複選書面審查資料。
6.執行複選書面資料審核作業。
7.審核學生選填志願及報名相關資料。
8.核定成績並公布錄取名單。
9.協助完成報名作業。
(二)學務處:提供學生競賽證照、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之相關證明驗證。
(三)輔導室:
1.提供學生有關參考資料,包括學系介紹、舉辦說明會等。
2.輔導學生選填志願,並提供歷屆畢業生分析資料給學生參考。
3.針對未達標準之學生給予心理輔導。
4.蒐集學生參加繁星計畫的經驗分享,並彙編輔導資料,以利傳承。
(四) 總務處:代收學生參加繁星計畫報名郵寄等費用。
三、推薦委員會之委員如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被推薦參加甄選,應於審查時主動迴避。
肆、推薦資格認定
一、高中階段全程均就讀本校之應屆畢業生。
二、在校學業成績前五學期排名在全年級(或科組、學程)前30%以內者。
伍、推薦作業程序
一、公布本校推薦程序及決定推薦人選數標準(依據當年度簡章公告為準):推薦人數:15人。
二、初選:
(一)篩選並公告在校「前五學期」學業成績排名在全科組前30%以內者為符合初選資格之同學名單。
(二)依據當年度簡章之錄取比序順序公告推薦序號:
1.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2.五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百分比。
3.英文之群名次百分比。
4.國文之群名次百分比。
5.數學之群名次百分比。
(三)當比序排名相同時,參酌:
1.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群名次。
2.五學期專業及實習科目平均成績之群名次。
(四)發放初選通過通知單及複選報名表。
三、報名作業:各班導師督導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同學於期限內繳交複選報名表。
四、複選:依據報名意願結果參酌校內推薦序號,推薦正取15名及備取生8名。
五、選填志願:輔導學生選填原科別一群類(多校)至多25個志願,並以輔導國立學校為原則,如不符合輔導原則,則本校委員會保有推薦之權力。
六、報名:如正取生於複選後放棄,名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之,推薦學生確認後,由導師、科主任、輔導室及升學輔導老師共同輔導學生甄選相關資料準備(簡章規定之競賽證照及語文能力檢定、學校幹部、志工社會服務及社團參與等),報名資料冊製作與寄發所需費用由學生自行負擔,並保留一份於輔導室作為升學輔導之參考依據,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錄取生,無論放棄與否,一概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陸、本計畫經本校「職業科繁星推薦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若有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