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防部/內政部令:修正「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公(發)布日期 104-01-28內 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學(六)字第 1030151052B 號令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40000006 號令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30830641A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第 7 條 替代役役期之折減,依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本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替代役役期之折減日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三十日。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其得折減之役期,不得逾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