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桃園市政府急難救助及急難紓困DM

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15:22:53 | 新聞類別: 轉知訊息

一、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倘家內發生急難事由且有生活陷 困,請申請人洽詢所在戶籍地公所(急難救助)或居住地(急 難紓困)申辦。 

(一)急難救助:因死亡無力殮葬、意外傷害、罹患重病、失業 (需有求職證明3張)等其事由,申請人需設籍在本市,向 戶籍地公所社會課辦理(可跨區送件)。

(二)急難紓困:因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一個月以上治療 或療養、重大傷病,以致無法工作)、失業(非自願性離 職)或為脆弱家庭等其他因逢變故,導致生活陷於困境 (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向居住地公所社會 課辦理。

二、上開檔案亦可至桃園市社會局網站首頁(http://www.tyc.edu.tw/)/ 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分類:國中教育科下 載。




本篇新聞來自:桃園市六和學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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