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2條第3項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本案申請事宜如下: (一)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8年11月14日(星期四)止。 (二)申請資格(如上開辦法):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人數在十人(含)以下者,學校得推薦獎學金及助學金各一 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得分別增加推薦一人。 1、獎學金: (1)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
2、助學金: (1)前一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六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 (三)申請方式:採網路申請方式辦理,請至本市中山國小官網首頁「獎助學金」(http://www.chses.tyc.edu.tw/)選項連結網填寫申請表。 (四)申請表及上傳文件: 1、申請表(官網申報)。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鑑輔會鑑定安置公文,有效期限需在108年10月1日以後(掃描上傳電子檔)。 3、107學年度學期成績(掃描上傳電子檔)。 三、請各校將上開文件初審後以A4規格影印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學校承辦人職名章,並將核章完竣之文件掃描上傳, 紙本申請文件留校備查,免送件。 四、本案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獎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請依上開辦法申請,學生如同時符合資格,均得提出申請, 由本府審查委員會擇優獎助。倘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其他相同性質獎(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五、本次獎助金俟審查核定後將另行函知核定結果暨經費撥付事宜。 六、倘對本案有任何疑義,請洽特殊教育學生巡迴教育資源中心林雅惠老師或江主任,專線電話:(03)220-1422。 七、檢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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