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和高中段考請假補考辦法經103年4月22號行政會議通過修訂,自即日起實施,補考辦法如下文,煩請詳閱。
2.各班導師可將辦法列印(附件檔案)並公告於班級公佈欄,同時提醒學生務必留意段考若有請假需補考時,必須依照修正過後的補考辦法辦理補考。
3.補考重要事項提醒:
段考當天若請假未能應考的學生,煩請導師通知教務處學生請假的事由,以利後續補考作業及成績之核算。
學生銷假到校上課時,煩請導師提醒學生在第一時間或早修結束後至教務處詢問當天的補考事宜。
學生須於於銷假到校上課的第一時間,持請假相關證明(如病假須出示看診收據、事假出示家長或導師證明、已完成手續之假卡,公、喪假不用)及學生證至教務處進行補考。
感謝老師們的配合!
2014.04.22行政會議通過
六和高中學生段考請假補考辦法
一、 本辦法係依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及本校學生成績考察辦法訂定之。
二、 本辦法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教中字第1030021050號函修正)辦理。
三、凡本校學生因公、喪(限直系)、重病(須區域級以上之醫院證明)或特殊事故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其補考方式悉依本辦法辦理。
三、本辦法所稱考試包括所有期中考試及學期考試。
四、凡因公不能參加考試之學生,應由派遣單位將該案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試前會知教務處。
五、凡因病或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者,得於銷假後一天內向教務處陳驗准假證明或就醫證明,才得以補考。
六、考試期間學生請假事宜由學務處辦理,並請知會教務處,凡未依照規定手續請假者,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凡考試請假之學生,均可予以一次之補考機會,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再補考。
八、學生參加補考時,攜帶學生證及請假證明,否則不予補考。
九、補考之科目成績採計方式如下說明:
1.補考成績為六十分或未達六十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2.因公、重病或法定傳染病,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懷孕生產不可抗力之事件缺考者, 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者,得按實得分數計算。
3.高中部學生一般事、病假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者,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國中部學生一般事、病假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部分,以七折採計分數﹝六十分 + (超過六十分之分數)X百分之七十﹞
4.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若遇特殊狀況,非上述情形者,得以另案處理。
十一、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