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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訊息 : 轉知內政部宣導有關外籍人士「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
作者 學務處-教官室 於 2015年06月08日 15:40:00 (416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曾在臺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及相關兵役法規摘述

壹、依憲法第20條、兵役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曾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於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役,至屆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前,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貳、兵役法第36條規定: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

    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

    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同辦法第14條規定:

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肆、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同辦法第7條規定:

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認定之。

伍、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17條規定: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者,申請停留延期、居留或居留延期,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登記,入出國及移民署始得受理其申請。

前項申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男子或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

一、未持有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我國護照。

二、僑民役男居住臺灣地區屆滿一年。

三、依法應接受徵兵處理,並限制其出境。

陸、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03年3月31日第8屆第5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之臨時提案決議事項及103年8月6日生效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

為瞭解役男出境情形,俾利後續徵兵處理,應確實掌握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人數之清查、統計。內政部役政署訂定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清查作業要領,自104年1月1日起,由各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進行歷年役男出境及出境就學總清查,爾後每年定期清查。對於役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出境至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未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規定,或申請出境逾期未歸者,應催告其返國補行徵兵處理;經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依法接受徵兵處理,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者,依規定移送法辦。

現行役齡男子之服役役期,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為1年;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則須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我國兵役制度未來將逐步轉型,惟役男依憲法及兵役法應負之兵役義務並未免除,中華民國役齡男子仍須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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