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訊息 : 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送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 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範圍及限航區範圍圖資。
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檢送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 全物體(含空拍機及遙控無人機)範圍及限航區範圍圖資。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8年11月18日桃交運字第1080056128號函 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08年11月15日站務場字第1085028997 號函辦理。
二、近期發生松山機場周邊發生施放煙火或疑似信號彈物品, 影響航機起降事件。為使大眾更易瞭解該禁止及限制範 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已於網站公布依民用航空法第34條 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範圍之各 式圖檔,詳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首頁/無人機專區/機 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三、請務必於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前,確認施放地點是否合 宜,避免後續非法施放行為,進而影響飛航安全及因違反 民用航空法而受罰。
四、相關罰則一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34條第2項暨同法第118 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同意於民用航 空法第34條劃定公告之機場四周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 體範圍內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者,經查證屬實將處新臺 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五、檢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