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9月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80094965號函辦理。
二、本案獎學金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請確依「教育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優秀學生獎學
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依照旨揭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請參閱實施計
畫)依限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經審查依核配之名額,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造冊,108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案請
於108年9月27日前,108學年度第2學期請於109年3月6
日前函送本局,視當次送件情況依各級教育階段原住
民學生數之5%比例進行核配。
(二)才藝優秀獎學金:
1、請貴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進行原住民資格審查,送
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於109年3月20日前函
送本局。
四、有關本計畫申請作業未竟詳盡之處,本局補充提醒說明如
下:
(一)本辦法所訂之身分證明文件,係指足以證明該生原住民
身分者。
(二)本獎學金申請所需檢附之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
本相符」與「學校承辦人職章」,爰此,學校承辦人亦
需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以維護申請學
生之權益。
(三)各校承辦人請詳實填寫申請合格名冊,俾利本局辦理複
審事宜。
(四)各學習階段之新生(國小除外)應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
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其獎學金申請案之受理、初審、
發放亦由前一學習階段就讀學校為之。
(五)108學年度第1學期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案,請於108年9
月27日前逕送至本局(免備文)。
(六)申請資格中有關「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
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係指不得重複領取針對原住民
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
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