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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專區 : 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107學年度助學金,自108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為申請期間(需為山西籍學生方符合申請資格)
作者 教務處-註冊組 於 2019年02月20日 16:24:51 (172 次閱讀) 該作者發佈的其他新聞

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獎助學金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財團法人台北市山西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第二條之規定制定之。
二、凡在台、澎、金馬地區經政府立案高中級以上學校肄業,具有正式學籍之山西籍學生(包括經政府立案具有同等正式學籍之補習學校學生與大專院校夜間部具有學籍之正式生。但不包括在職生、補習班學生與大專院校日夜間部無學籍之選讀生。)而未享有公費待遇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助學金。
三、本項獎助學金,凡合於申請資格者均於申請期限內,經學校彙集初審後,併送本會辦理,本會不接受個別申辦。
四、本辦法所稱之獎助學金種類如左:
(一) 助學金:就合於前條規定發給之,其金額按申請人數及基金孳息收入分級斟酌通過董事會決定。
  (二)獎學金:俟籌有的款時,另訂細則舉辦之。
  (三)李莊潤潔女士獎助學金:凡獲本會上述獎助學金之學生,各暫加發本項獎助金,加發數額,以該項基金每年所得利息平均分配與該年申請人為準(以上數額仍得視基金利息保有彈性)。
五、申請助學金應繳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由基金會印製,申請人向肄業學校洽領或函基金會索取)。
  (二)本籍證明文件(載有學生本籍為山西籍之證明文件)。
  (三)當年度(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文件(在學證明書或業經註冊之學生證影本)。
六、助學金之申請期間以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卅一日止(學校送達本會期限),各初審學校截止期限自行規定。
七、本辦法經本會第四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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