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縣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獎學金
一、在桃園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秀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本獎學金。 (一)95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 【甲】一般學生 1.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80分以上。 2.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成績70分以上。 3.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 【乙】身心障礙學生 1.語言、數學、社會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 2.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 (二)95學年度(含)以後入學之學生: 【甲】一般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乙】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 (註)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 (三)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甲】一般學生: 1.智育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2.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或註記『免修』字樣。 3.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乙】身心障礙學生: 1.智育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 2.德育成績八十分以上或日常生活行為表現(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之學生。 【丙】具有資賦優異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值得栽培(四年內曾參加縣級以上比賽且名次為前三名者)。 二、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1.申請書(相關網站1)下載列印,請勿修改格式。 2.前學年之成績單。 3.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4.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三、申請期限:自100年10月15日起至100年11月15日止,將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至328桃園縣觀音鄉工業二路12之1號,信封外並註明:申請「財團法人桃園縣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相關附件請逕至桃園縣政府電子公文附件檔案上下載專區(相關網站2)輸入1000426268號下載。